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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玺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则
政信云九九运营部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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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玺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重庆智玺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二)“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本规则中,拍卖人即为本公司。

(三)“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包括线上/网络、线下或网络线下同步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或按法律规定享有优先竞买权而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拍卖标的又称拍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又称“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由拍卖标的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的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竞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装裱/镜框/囊匣、修复/清洗、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拍卖底价”,又称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成交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供竞买人借鉴拍卖标的明示价格。参考价由本公司估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

(十六)“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www.zhengxinyun99.com及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抖音等平台。拍卖师可以在网络平台在线主持,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言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十七)“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在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立网络账户。

(十八拍卖佣金”指委托人、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的拍卖服务费。拍卖佣金又分为委托人佣金和买受人佣金。

(十九)“现状拍卖指对拍卖标的按展示期间的实物状态和权利状态进行拍卖。

(二十)“标的瑕疵”指拍卖标的在真伪、品质或权利方面的缺陷。

(二十一)“瑕疵不担保声明指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做出的对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开说明。

(二十二)“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二)本公司有权决定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标的提供现场/线下和网络同步拍卖服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同步拍卖规则》之规定,任何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在本公司举办的线下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同步拍卖规则》。

 特别提示

(一)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

(三)本公司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的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

(四)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即现状拍卖)。竞买人应在本公司预展时亲自去审查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拍卖前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息说明(包括标注款、传等提示),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图录编撰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异常情况处理

(一)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拍卖,继续拍卖,暂停某种竞买方式,决定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另行组织拍卖活动或取消拍卖活动。

(二)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上述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若有欺骗、隐瞒,本公司即可单方面自动解除委托合同,并向委托人追究违约责任。

十三 委托程序

(一)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

(二)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委托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十四: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有违反,则委托人不仅不能获得拍卖收益,而且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十六 委托代理

(一)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二)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十七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若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五)若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则不仅不能获得拍卖收益,而且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拍品成交价20%的违约金(无成交价的,以约定的拍品保留价为标准/基数计算违约金)。

十八 拍卖保留价

(一)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

(二)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 佣金及各项费用

(一)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成交价)的10% 扣除委托拍卖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二)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或无人出价而未能成交,则本公司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拍卖佣金或未拍出手续费,但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二十 拍卖人撤销拍品

(一)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搬运及托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二)若在上述期限内,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三)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 0.5 %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四)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二十一 拍卖人中止拍卖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六)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七)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用于弥补本公司因拍卖中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二十二 委托人撤回标的

(一)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

(二)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 0.5 %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三)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二十三 自动受保

(一)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二)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止。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投保,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1.不得对该拍卖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则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委托人均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二十四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  1 %的保险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成交价  0.01%的保险费。

二十五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二十六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二十七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八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因虫蛀、天气变化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画框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已投保的其他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则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后,余款付与委托人。

第二十 撤销交易

(一)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

(二)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

(三)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延迟付款)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二)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 0.5 %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的规定执行。

三十 代为追索

(一)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三)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或代买受人偿还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

三十一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三十二 拍卖标的未能拍出

(一)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收到该拍品未成交通知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

(二)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三)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缴纳拍卖底价(保留价) 0 %的服务费(本公司暂未确定收取该服务费的比例,最终以平台公示为准),并向本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委托人应自行负担包装、搬运及托运等费用。

(四)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 0.5 %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还须承担拍卖标的因意外原因而毁损或灭失的责任。

(五)超过六十日不取,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与委托人。
(六)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的,此后拍卖标的发生任何毁损或灭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三十三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一)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二)如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三)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三十四 除竞买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拍卖成交价10%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三十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一)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即现状拍卖)。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第三十 竞买人登记

(一)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签署登记文件,交纳保证金,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

(二)如竞买人符合本公司规定的线上申请线下拍卖活动竞买号牌的条件,则竞买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申请竞买号牌,竞买人应按要求填写身份信息并上传本公司认可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行为

(一)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二)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
(三)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并可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图录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五)已付给本公司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三十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四十 竞买号牌管理

(一)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并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二)竞买人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申请办理线下拍卖活动号牌的,如本人领取号牌,应出示其于网络平台上传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号牌,则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且代理人的身份须与竞买人网上提交的授权文件相符。

(三)本公司不保证竞买人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成功申请线下拍卖活动竞买号牌,如系统审核未通过,则竞买人应自行承担无法参与竞买的后果。

(三)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四)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四十一 保证金

(一)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前,应按本公司公布数额交纳足额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拍卖人开户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不对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买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若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包括其于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交纳的所有保证金)转变为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

(二)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或结算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竞买人没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也无任何欠款,则竞买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本公司对竞买人退回保证金的申请具有审核权和最终决定权。原则上竞买人未提出申请,本公司不主动退还保证金。

(三)若因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长期未申请退回保证金,导致保证金无法自原路径退回,经竞买人申请,本公司核查无误后,将按竞买人重新提供的经本公司认可的账户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

(四)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五)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通过不同方式交纳的所有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的分配方式。

四十二 拍卖人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竞买人减免收取保证金;

(二)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三)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四)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五)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六)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且不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第四十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竞买人通过网络平台成功出价的,视为拍卖师已接受其出价);

(二)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节 图录

 拍卖标的图录

(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将制作纸质或电子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和图片进行简要陈述。

(二)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介绍。

(三)拍卖标的图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的担保。

(四)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尺寸、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节 委托竞投

 委托竞投

(一)如竞买人本人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二)竞买人应在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以欲竞投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保证金即时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 10 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定的委托竞投授权书自动失效。

(三)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四)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取消委托授权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委托竞投之排位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同本公司签定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有效。

十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一)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10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委托竞买之排位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用书面方式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节 成交与交付

 拍卖成交

(一)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付款要求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二)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支付币种

买受人应按拍卖标的图录中所示币种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日前1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所有权转移

(一)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且缴清拍卖成交款之日起30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30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 领取拍卖标的

(一)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且缴清成交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竞买的拍卖标的。未能及时领取的,买受人承担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的损坏、灭失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买受人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或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装。本公司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一)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自行办理文物出入境审核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二)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十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将上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时,本公司无需征询买受人意见即可自行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或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承担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卖标的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领取拍卖标的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及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拍卖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付款要求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委托合同等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选择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自行承担汇率波动风险。本公司为将人民币兑换成委托人要求之外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了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付款要求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八十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本公司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本公司退还全部拍卖收益后进行,金额以买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三)委托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第五章 竞拍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最终决定对委托人委托的拍品(文物艺术品)采取线上(网络)拍卖、线下(现场)拍卖或线上线下同步拍卖等竞拍/拍卖方式。

第六十七条 网络拍卖时,拍卖师可在线主持,也可通过其认可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音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网络拍卖成交确认后,网络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的【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六十八条 采取线上(网络)线下同步拍卖方式的,原则上线上拍卖平台将先开启竞拍时间,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可在线上开启竞拍时间之时起在指定线上平台开始出价参与竞买。线下同步开拍的具体开拍时间以拍卖会现场拍卖师的指令为准。线下竞买人应提前到场,关注拍卖师的现场指示。

第六十九条 线下同步拍卖会中,拍卖师原则上将按照拍品图录编号顺序(拍卖师可以调整拍品拍卖顺序)进行拍卖,并接受现场竞买人的竞价。但经拍卖师说明,拍卖师可以调整图录编号顺序。

第七十条 拍卖师在现场展示拍品并宣布起拍价后,若此时该拍品已有线上/网络当前最高出价,则线下现场竞买人应以线上/网络当前最高出价为基础进行后续竞价。

第七十一条 线下同步拍卖活动开始后线上线下竞买人对同一拍品进行实时竞价,现场显示屏(若有)将实时更新并显示当前最高出价,确保线上线下竞买人享有平等的竞价机会。当线上(网络)和现场出现相同出价且难分先后时,原则上以现场出价为先即现场出价为有效出价,最终以现场拍卖师指定为准。若现场出现相同出价且难分先后时,以现场拍卖师指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线上线下竞买人每次加价应遵循拍卖/竞买公告、须知中规定的加价幅度。线上竞买人通过线上平台操作,线下竞买人直接向拍卖师举牌示意。线上线下竞买人应确保出价符合规则,否则出价无效。

第七十三条 某拍品线上(网络)和线下现场均无人出价时,拍卖师现场宣布关闭线上(网络)出价通道,该拍品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以现场拍卖师落槌及宣布的该拍品拍卖结果为准。

 

 其他

七十四 国家优先竞买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竞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竞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七十五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将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公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及本公司于网络平台公示的《隐私条款》。

七十六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原则上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七十七 著作权

(一)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二)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十八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七十九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 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包括电话形式的口头通知及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竞买人及委托人签署文件或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号码拨通电话,则无论实际接听者是否为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本人,均视为本人已接到口头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十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八十一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十二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八十三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十三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九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八十四 施行时间

本规则2024522起施行。

八十五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重庆智玺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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